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督规〔2025〕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淮北市城市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所实施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活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禁止行为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参与各方要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不得影响房屋主体安全。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擅自对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建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影响房屋功能安全。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未采取安全保险措施安装空调室外机、窗;
4.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5.其他影响房屋功能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程序和管理
(一)申报登记。装修人开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向属地社区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管理机构统称“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对申报登记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施工面积进行核实。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督促装修人及时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签订协议。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垃圾清运处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违约责任、装修安全协议等内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三)日常巡查。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开展巡查,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协议约定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督促整改。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可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立即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完工复查。已申报登记的装饰装修项目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对装修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约定的行为以及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县区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检查记录作为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四、各方责任
(一)装修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修企业的规定,与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装修人应履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承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形的,需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结构安全书面意见,结构不安全的,一律不得施工。
(三)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承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毗邻房屋及财产的安全。装修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扰民。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四)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装饰装修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在申报登记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日常工作中加密巡查频次,规范收运处置装饰装修垃圾,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嫌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主管部门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属地内装饰装修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管理程序(申报登记、签订协议、日常巡查、完工复查等),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街道办事处: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
市建管处:统筹协调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局物业管理科:指导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室内装饰装修相关工作。
市房管中心:督促县区住建部门监督、指导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开展综合检查和日常监管,协同查处违法案件,持续规范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要将沿街商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以及装修中违规夹层(插层)、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影响房屋功能安全的行为,统一纳入巡查重点,将检查结果纳入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二)深化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持续利用主流媒体、公交电视、公众号等媒介播放各类房屋使用安全宣传片,充分发动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做好群众宣传工作,指导公众正确使用房屋,拒绝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对于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广泛宣传,公布一批、震慑一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沟通协作。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应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动态共享违法违规线索,通过联合检查、召开调度会等方式及时互通信息,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问题整改等环节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县区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提高“受理、交办、办结、反馈”全链条处置效率。同时积极发动群众广泛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编织群众“监督网”,实现网格化管理与信访举报动态发现优势互补。装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营造健康有序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