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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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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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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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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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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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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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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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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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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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理工大学二期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现场混凝土结构存在露筋、蜂窝、夹渣、疏松等质量缺陷,局部梁构件下挠、墙平整度差,构件尺寸偏差较大;2.局部楼板有管线压槽情况;3.上翻梁(二次浇筑)底部未凿毛、未清理、模板已安装,拉结筋未按图通长设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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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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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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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徽元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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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理工大学二期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现场混凝土结构存在露筋、蜂窝、夹渣、疏松等质量缺陷,局部梁构件下挠、墙平整度差,构件尺寸偏差较大;2.局部楼板有管线压槽情况;3.上翻梁(二次浇筑)底部未凿毛、未清理、模板已安装,拉结筋未按图通长设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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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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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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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浙江汇欣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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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祥源府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现场局部构件存在露筋、夹渣、疏松等质量缺陷,部分构件尺寸偏差较大;2.1#-4#楼基础分部混凝土强度未评定;3.5#楼13层顶板有悬挑构件,拆模试块未达到100%,现已拆除;4.工地养护室内有不明试块,其中砂浆试块存在4#楼20、21层8月8日试块,3#楼21层8月12日试块为虚假试块;5.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委托合同由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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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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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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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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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祥源府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现场局部构件存在露筋、夹渣、疏松等质量缺陷,部分构件尺寸偏差较大;2.1#-4#楼基础分部混凝土强度未评定;3.5#楼13层顶板有悬挑构件,拆模试块未达到100%,现已拆除;4.工地养护室内有不明试块,其中砂浆试块存在4#楼20、21层8月8日试块,3#楼21层8月12日试块为虚假试块;5.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委托合同由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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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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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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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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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翡翠岛三期项目3#楼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抽测十一层顶板板厚,设计厚度120mm,实测113mm、108mm、108mm,抽测五至七层梯段板设计厚度,实测70-90mm,板厚严重不足;2.十五层梁板模版拆除,未向监理单位报验,没有拆模试件强度检测报告,现场已拆除完成;3.十六层、十七层楼层内未放置同条件试块,见证取样送检计划中采用的是同条件养护试块代表实体质量;4.现场养护箱未使用,8月7日浇筑混凝土未对塌落度进行检验;5.见证取样检测合同由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6.现场结构存在露筋、夹渣等严重质量缺陷,地下室顶梁钢筋保护层不足,存在锈蚀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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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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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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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徐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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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翡翠岛三期项目3#楼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抽测十一层顶板板厚,设计厚度120mm,实测113mm、108mm、108mm,抽测五至七层梯段板设计厚度,实测70-90mm,板厚严重不足;2.十五层梁板模版拆除,未向监理单位报验,没有拆模试件强度检测报告,现场已拆除完成;3.十六层、十七层楼层内未放置同条件试块,见证取样送检计划中采用的是同条件养护试块代表实体质量;4.现场养护箱未使用,8月7日浇筑混凝土未对塌落度进行检验;5.见证取样检测合同由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6.现场结构存在露筋、夹渣等严重质量缺陷,地下室顶梁钢筋保护层不足,存在锈蚀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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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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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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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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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龙记檀府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现场存在多处板负筋、梁底箍筋露筋,多处夹渣、孔洞等严重缺陷;2.楼层后浇带板梁处未按图纸要求加筋构造,后浇带处模板存在先拆后支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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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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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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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徐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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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龙记檀府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现场存在多处板负筋、梁底箍筋露筋,多处夹渣、孔洞等严重缺陷;2.楼层后浇带板梁处未按图纸要求加筋构造,后浇带处模板存在先拆后支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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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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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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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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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北环新居二期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抽测十八层4-6/C-(1/F)板,板厚设计为120mm,实测139mm,局部楼板板厚偏薄,十七层楼梯设计100mm,实测90mm;2.卫生间防水翻边二次浇筑,底部未凿毛,未清理已封模;3.21层模板已拆模,未报验,未有拆模检测报告,22、23层未见同条件试块,顶层女儿墙模板已封,钢筋未报验,且钢筋使用与图纸不一致,水平钢筋设计8mm,实际使用部分为6mm;4.后置拉结筋未按图通长设置,拉拔力不足,且未检验部分墙体已砌筑;5.部分模板板面压槽30mm深,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夹渣、孔洞等缺陷;6.现场未设标养室或养护箱;7.未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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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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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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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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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住建厅对北环新居二期目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
1.抽测十八层4-6/C-(1/F)板,板厚设计为120mm,实测139mm,局部楼板板厚偏薄,十七层楼梯设计100mm,实测90mm;2.卫生间防水翻边二次浇筑,底部未凿毛,未清理已封模;3.21层模板已拆模,未报验,未有拆模检测报告,22、23层未见同条件试块,顶层女儿墙模板已封,钢筋未报验,且钢筋使用与图纸不一致,水平钢筋设计8mm,实际使用部分为6mm;4.后置拉结筋未按图通长设置,拉拔力不足,且未检验部分墙体已砌筑;5.部分模板板面压槽30mm深,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夹渣、孔洞等缺陷;6.现场未设标养室或养护箱;7.未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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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至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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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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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及公开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
2、信息来源注明不良行为信息产生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书面或网上投诉等(有法律文书的注明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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