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淮北市城乡建委主任李公峰解读《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2-21 00:00 字号:

经市城乡建委起草,市政府印发了《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秘〔2017〕211 号)。市城乡建委主任李公峰近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的需要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工作目标: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比例达到30%。保障措施:一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二是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走出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提出, 2020年,装配式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保障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省政府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通报考核结果。

(二)行业发展的需要

装配式建筑是以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手段,以住宅产业现代化为重点,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筑品质,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是从粗放型生产向精细工业化生产的巨大转变,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一个必然趋势。装配式建筑在国内经历了曲折发展、政策铺垫、全面爆发的三个阶段,已迎来了行业大发展的未来发展蓝图,巨大机会即将成势。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定后,省级政策相继出台,地市配套政策不断呈现,再加上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减少噪声和扰民,节约能源缩短工期,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完全符合和满足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形势。

二、起草过程

我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淮北实际,同时也借鉴外地市出台的文件和做法,2017年7月初起草完成《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委就《意见》(征求意见稿)逐一征求一县三区、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科技局、房管局等14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山区政府、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科技局、财政局、房管局7家单位提出的13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共同协商,市财政局、科技局的2条意见采纳,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4家单位所提的8条意见我委修改后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起草《关于再次征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修改稿)》,市发改委、国土局、房管局3家单位对修改稿无意见,市规划局提出4条意见未采纳。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范围。

(二)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对装配式建筑的重点任务提出要求。

(三)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政策。

(四)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装配式建筑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宣传引导、实行目标考核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