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简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09:07 字号: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和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管理和资质审定工作;承担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及存量房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地方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开展白蚁防治科研、科普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拟订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对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参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调查、丈量、登记、认证工作;审核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征收补偿费用。

(六)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制度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全市房改资金。对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进行审核与指导;房改房、集资房及自建房上市交易的清理、审查、纠正。

(七)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工作。为城市居民从住房公积金借入的购房资金提供信誉担保;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等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指导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承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散装水泥推广。

(十)负责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拟订全市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政策规章,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城镇供水、计划用水、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专营权授权及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参与市政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监管;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的应急管理;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统筹城乡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重点镇、中心镇建设。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和照明设施)、园林绿化(含雕塑)建设。承担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政策、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市政府委托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或组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定额,指导监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计价定额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五)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建重点工程规划方案和市区主要沿街建设方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规划方案、国土利用规划、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参与旧城改造、历史文化名胜和建筑物的保护。

(十六)负责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行业绿色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建设行业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项目的转化,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组织或参与重要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的技术论证;承担建设行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建筑工程(含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对建筑(含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加大对政府征收项目房屋、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2. 关于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处理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纠纷,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推进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监督指导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开展污染源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指导按权限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非法取土和违规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对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3. 关于农机、工程机械车辆等尾气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上路抽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和尾气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落实对机动车尾气的年检、路检,对年检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负责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负责对违法的农机、工程机械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推广使用。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进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组织农机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内工程机械车辆等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农机、工程机械车辆等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事务的组织协调;负责督办重点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察、任免、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各类考核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等工作;拟订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负责统战、双拥和促进就业等工作;负责有关社团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或参与地方性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等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办理工作。

(四)行政许可科。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审计科。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工作;承担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职责。

(七)住房保障科。贯彻执行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拟订本市住房保障政策;负责对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县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相关工作。

(八)房地产综合管理科。负责房改房、集资房及自建房上市交易的清理审查、纠正;负责存量房转让管理和网签备案、核验;负责研究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房屋面积管理进行指导;指导监督白蚁防治工作。

(九)物业管理科。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物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现房销售物业管理业务备案;指导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协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十)质量安全管理科。指导、督查、调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应急管理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管理科。指导、督查、调度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具有建筑市场服务指导职责的所属单位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建设行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联络和协调相关建筑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开展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并组织建设行业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项目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筑行业绿色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三)城市建设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行业及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市政、园林、雕塑等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涝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城市节水工作。

(十四)村镇建设科。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科技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拟订村镇工程技术标准,指导重点镇、中心镇规划建设。


负责人姓名:党组书记、局长孙露露

电话:0561-3022575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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