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6-22 16:42 字号:

淮住建规〔20215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局账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配发,各单位填写“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变更)表”,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6月23日前发送至904040670@qq.com。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基本信息审核通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通过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提交2020年度纳税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561-3021315。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61-3062296

在线技术支持QQ群:486370102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

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信用在行业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有效加强审批、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体系,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目录(2020年版)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局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及认定、采集

第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新产生的信用信息录入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受政府委托的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构成。企业从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淮北市)-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登录,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材料完成基本信息提交审核(可自主选择审核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系统将赋予基础分100分,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务必真实有效,如有变更,要及时提交审核。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审批行为、在淮纳税额、外埠市场开拓、科技创新、优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社会公益、人才培养、表彰、通报表扬等构成。记录期限为1至3年。

企业应在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网上提交审核(可自主选择审核部门),逾期不予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中的任务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可结合查阅官方网站信息等方式进行审核完成记录。

2022年起,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注册地(注:本地企业的“注册地”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选择,进淮企业如多区域经营项目的,可自行选择一个“注册地”)一次性提交上一年度在淮纳税材料,逾期不予审核。上一年度在淮纳税优良信用信息在次年3月31日24时系统自动清零(外埠市场开拓参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记录系统。

企业对其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后,直接评为信用D级。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行政处罚、审批行为、通报批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构成。记录期限为6个月至3年。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记录系统,同时系统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手机上,企业经查询对信用扣分存有异议的,须在收到短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信用评价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依据复核结果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九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企业“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从“黑名单”移出的企业,由原列入部门负责录入,记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清零。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基础分100分。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具体根据《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其信用评价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优秀):得分在115分(含)以上;

(二)B(良好):得分为90(含)-115分(不含);

(三)C(合格):得分为70(含)-90分(不含);

(四)D(不合格):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被列入一票否决项的。

第十二条 已纳入信用评价的企业,系统对连续1年内在淮无纳税的,第二年基础分为80分;对连续2年在淮无纳税的,第三年直接进入D级(评分为69分)。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的公开。登陆“信用淮北”,查询企业信用评级。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信用分按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简化监督检查。

(一)在承接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二)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和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优先允许采用承诺制等服务措施;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三)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国家部委、省、市级的先进企业。

第十七条 B级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第十八条 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和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不享受承诺制等服务,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自信用评级为C级之日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不推荐申报各级先进企业。

第十九条 D级企业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和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不享受承诺制等服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自信用评级为D级之日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不推荐申报各级先进企业。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使用超过记录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因岗定人、从严控制、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坚决做到一岗一人,专人专责,严禁将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审核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信用信息。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淮北市建筑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试行)》(淮建〔2017〕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

2021版)附件1: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xls

2.住建部门-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

(变更)表附件2:住建部门-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变更)表.xls

3.公管部门-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

(变更)表附件3:公管部门-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变更)表.xls

4.城管部门-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

(变更)表附件4:城管部门-建筑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权限配置申请(变更)表.xls

关于印发《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住建规【202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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