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等六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1-19 08:45 字号:

淮建审改办〔202128

 

濉溪县、三区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项目审批“清单式”管理,根据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办《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1版)的通知》(淮四最办〔2021〕2号),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豁免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清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印送给你们,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豁免清单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清单

附件4.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清单

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6.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2021年11月18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涉及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名称

1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配套设施等)

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4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5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验收)

7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联合验收)

8

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9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联合验收)

10

市、县(区)人防

地震部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备注:

1.本清单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时的部分要件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提供,如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承诺建设资金已落实,则无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2.各责任单位应按照《淮北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办〔2021〕3号)《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淮建审改办函〔2019〕6号)文件要求,落实告知承诺审批。

3.本清单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工作要求和各单位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社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按《淮北市社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淮建审改办〔2021〕4号)执行。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豁免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一、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清单

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工程。

2

二次装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二次装修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工程。

3

业主为个人的室内住宅装饰装修

二、于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实行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清单

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不改变土地权属、用地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不新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的项目,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2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已申请“拿地及开工”可先行开工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项目。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一、农、林、牧、渔业

1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药材种植、大棚种植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

3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

4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肉禽类加工

5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水产品冷冻加工

6

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

7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8

蛋品加工

三、食品制造业

9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

10

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

11

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2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13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及其他食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14

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15

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6

精制茶加工(不含茶制品)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7

不涉及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

六、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8

不涉及化学处理、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9

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0

不涉及喷漆、电镀、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九、金属制品业

21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金属制品制造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22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通用设备制造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23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专用设备制造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除外)

24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5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26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仪器仪表制造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7

企业使用电热锅炉

十六、环境治理业

28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改造

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29

公共厕所

30

日处理50吨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31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类

十八、房地产

32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规划批复范围内的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建设;民宿、农家乐

十九、卫生

33

门诊部(所)(不含检验、化验的,无床位的)

二十、社会事业和服务业

34

不涉及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35

批发、零售市场

36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37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业

3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39

城市公园、植物园

40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41

除新建、扩建外的加油(气)站

42

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洗车场

43

不涉及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44

陵园、公墓

45

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46

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洗染服务、保健养生服务、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修理(不含喷漆工艺)、宠物饲养及宠物美容服务

二十一、水利

47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堤坝绿化等堤坝养护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二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48

公路维护、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

49

城市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支路项目;现有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污水)管网、管道、廊道改造

50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备注:1.本清单依据《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确定。

2.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产业政策。

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4.豁免目录中的环境敏感区,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相应规定执行。

5.以家庭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建设项目如含有探伤、钻孔、切割、冲压、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不予豁免。


附件4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清单

序号

名称

1

风电站

2

光伏电站(光热)

3

生物质能

4

地热能

5

核电站

6

水电站

7

抽水蓄能电站

8

电网工程

9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10

水利

11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12

公路

13

城市道路

14

内河航运

15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16

卫星地面系统

备注:

1.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2.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4.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涉及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名称

备注

1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社会投资类)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政府投资类)”可不并联。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政府投资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

市、县(区)人防地震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批

4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县(区)供水管理部门

供水报装

5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燃气报装

6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配套设施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7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市、县(区)人防地震部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附件6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一)主流程事项

序号

涉及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名称

1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8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9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12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

13

工程竣工验收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事项)

15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16

市、县(区)人防

地震部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17

、县(区)供水

管理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18

、县(区)燃气

管理部门

19

、县(区)

管理部门

20

、县(区)通信

管理部门


(二)可并行办理事项

序号

涉及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名称

1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节能审查

2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5

建设工程验线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7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8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9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

配套设施等)

11

市、县(区)人防

地震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12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3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4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5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6

市、县(区)水务

部门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7

取水许可审批

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9

市、县(区)生态

环境部门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1

市、县(区)林业

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22

市国家安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23

市、县(区)文物

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4

气象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

初审

25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6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7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备注:

1.各单位不得在审批事项清单以外增加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家和省市已明确取消的事项。

2.本清单将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适时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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