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3 字号:

根据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于2022年7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局质量安全管理科,修改处用红色字体标识,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邮箱:jw3040986@126.com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规范鉴定检测行为,促进鉴定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淮北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本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22年7月5日下班前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任友明

联系电话:3053161

 

 

2022年6月29日   

 

淮北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规范鉴定检测活动,促进鉴定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判定等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检测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及其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信息。

第六条 鉴定检测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前,应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区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息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鉴定检测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并具有相应设计技术水平;开展钢结构、玻璃幕墙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工程技术等方面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配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必要的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意见组织抽查核查,定期将符合登记条件的鉴定检测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已向社会公布的鉴定检测单位,应当填报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诚信承诺书,方能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当鉴定检测单位所提交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鉴定检测单位应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与委托人签订鉴定检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三)现场鉴定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鉴定检测人员参加,其中至少有1名鉴定检测人员为注册结构工程师,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影像资料应作为鉴定检测项目资料归档备查;

(四)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并加盖鉴定检测专用章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鉴定检测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且具备鉴定检测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六)鉴定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实行鉴定报告备案管理制度。鉴定检测单位应将出具的鉴定报告立即向属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未备案的鉴定报告鉴定检测单位不得发放;鉴定报告超过出具日期10个工作日未送达的,原则上不再与已备案并予以记录。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鉴定报告登记台账电子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档。

第十二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鉴定报告质量监管,对涉及房屋改造、经营性自建房等问题突出的鉴定报告加强审查,对鉴定结论存疑的鉴定报告应派员现场核实,发现涉嫌存在虚假的鉴定报告应及时上报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鉴定报告抽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抽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负责对已登记的鉴定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检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

(二)出具的鉴定报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期备案的;

(三)因鉴定检测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群体性上访以及一般事故的;

第十五条  鉴定检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检测报告的;

(三)因鉴定检测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半年集中一次对已完成登记审查的鉴定检测单位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鉴定检测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检测项目的委托资料、原始检测数据等相关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在淮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在淮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信息表

3.在淮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