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送审稿)听证会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16:32 字号: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规定,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召开《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处罚条款的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前期工作,目前已完成《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结合外地城市有关规定,本《条例》新设处罚条款1项,《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雨水(含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组织听证会,主要听取听证会代表对《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处罚条款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参加人员(15人)

(一)听证主持人1人。

(二)听证组织单位代表5人。

(三)邀请听证员3人。

(四)听证代表(6人):常住居民2人,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人,3.建筑业企业代表2人,个体工商户1人。

三、听证代表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请听证代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听证代表报名表电子版发至邮箱:407214881@qq.com,听证会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参加听证代表,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听证代表。

四、听证会其他要求

听证会时间及地点以听证会组织人员通知为准,参会听证代表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或授权委托书一份。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听证。

 

附件:听证代表报名表。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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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报名人员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报名报发送至4072148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