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2022年8月24日
淮北市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审[202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等经纪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和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淮北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国家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构成。
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名称、经纪企业备案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数量、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等。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从业机构、从业编号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表彰、行业协会担任职务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司法判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等,经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表彰奖励、证书、任职聘书等相关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警示书、通报或经确认无异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市住建局委托市房管中心建立统一的淮北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房管中心实施。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公众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录入,进行动态管理(录入动态信息后,应将动态信息的书面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经纪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物价、金融、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录入系统。
第九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并通过相关辅证材料认定后录用。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信息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向服务对象明示。机构信息卡记载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二维码等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卡记载姓名、所在经纪机构名称、照片、从业编号、职业资格、二维码等,以便市民监督和查询。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一人一卡一号,从业编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完成信息录入后,统一向市房管中心申请领取信息卡。申领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纪企业备案证明、租赁备案证明、人员照片、身份信息、聘用合同、相关证书、从业经历等资料。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管系统,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及处理决定等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引导淮北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参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房地产经纪协会建立行业评定考核体系(考核、评比),对遵守规约的先进会员予以表彰,对违法、违规的会员给予曝光公示和协会除名的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房地产经纪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引领房地产经纪行业通过正规经营,坚决遏制哄抬房价,炒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的桥梁作用,让交易双方受益,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系统,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达成一宗房地产交易的,可凭该宗房产交易合同号,进入服务评价系统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评价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买卖或租赁合同信息、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名称及从业人员姓名、评价结果等。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服务评价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发布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根据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机构及人员均为80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载保存并公示。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经纪机构信用评级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一季度)。等级评定分值根据基本分和上个周期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其终止日为年末)。上个周期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新备案经纪机构自办理经纪机构备案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级周期根据基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B级(信用失信)、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市住建局按照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
2、信用分值在80—100分(含80分)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
3、信用分值在60—80分(含60分)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
4、信用分值在40—60分(含40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
5、信用分值在40分以下,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
第十八条 经纪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B级(信用失信)、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市住建局按照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AAA级;
2、信用分值在80—90分(含80分)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
AA级;
3、信用分值在60—80分(含60分)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A
级;
4、信用分值在40—60分(含40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B级;5、信用分值在40分以下,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C级。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淮北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淮北市住宅与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淮北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列入信用失信和严重失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3年。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并加强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对于拟减分项的发
布,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形式事先进行5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予以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消除影响;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其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并给予相应奖励:
(一)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二)在代办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六)其他奖励。
第二十四条经评定为B级、C级的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以下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公开曝光;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提高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限制或不推荐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等。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的经纪机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由行业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市场监管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的经纪机构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AA级。第二十五条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型重大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非同类型重大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并通报各经纪机构谨慎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淮北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淮北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一、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序号 |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 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始分为80分; 机构未参加信用评级1次,初始分降为75分; 机构未参加信用评级2次重新申报的,初始分降为70 分。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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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以备案年起算,按备案存续有效年份累计,每年 加0.5分,年限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
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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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设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每个分支机构加0.5分,最 高不超过5分。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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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法人(负责人)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加 1分;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加2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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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纪机构本年度评价满意率达到90%,本年度加10 分;达到80%以上,本年度加5分。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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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上个评选周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构可加1分,连续评为AA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 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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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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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不重叠累加) |
加分 值 |
信息 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1 |
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10分;受到县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5分;获 得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通报表彰一次得3分。 |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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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每个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持证人员1人,加2分,每超出1名增加2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持证人员2人,加2分,每超出1名增加1 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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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连续1年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投诉),加2分;连续2年,加4分;累计最高 不超过10分。 |
2-10 |
|
|
|
4 |
建立工会组织的,加3分。 |
3 |
|
|
|
5 |
建立党支部的,加3分。 |
3 |
|
|
|
6 |
加入行业组织的,加3分;在行业组织中担任相关 职务的,加5分 |
3-5 |
|
|
|
7 |
热心公益为慈善事业捐钱款物品的,3000元以下加1 分,3000-9999元加2分,10000元以上加3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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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官方媒体公开报道正能量事迹的,县区级加3分,市级 加5分,市级以上加8分。 |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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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司解决伤残人员、退伍军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的, 县区级加3分,市级加5分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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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每项可累加) |
扣分 值 |
信息 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信息管理 |
1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交易流程、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房地产经纪执 业人员信息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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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明示销售委托书和批准 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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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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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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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门店、媒体、网络上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 被查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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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布不实销售广告被查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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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出具书面告知书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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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扣押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 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证的。(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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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销人员未持证上岗。(按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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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9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保存或保存期少于5年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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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被投诉经查实。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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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服务 |
11 |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经查实 的。(有明确的证件保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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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哄抬房租,串通操纵市场租金价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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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制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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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规收费、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 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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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 屋出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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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屋租赁”等相 关内容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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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网上签约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间转委托除外,本条专指代为网签)。按次数记录,每次扣3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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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 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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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团购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被投诉,经查实 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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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不实名服务,未向服务对象明示的。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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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收费无约定或收费纠纷投诉被查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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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失信行为 |
22 |
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经查实的。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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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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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 |
取得预售许可,协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未一次性公 开房源和销售价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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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提供群租房居间服务或为群租提供服务经查实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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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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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贷经查实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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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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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 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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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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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 材料,经查实的。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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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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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失信行为 |
30 |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物价、税务、金融、公积金等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处罚,每次扣3分,可累计。 |
3 |
|
|
|
31 |
与同行恶性竞争,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存在抢单行为,经查实的,每次扣3分,可累计。 |
3 |
|
|
|
|
32 |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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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 记录 |
核定 记录 |
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人员初始分为80分; |
80 |
|
|
2 |
以参与信用评价年起算,按有效年份累计,每年加0.5分, 年限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
0.5-3 |
|
|
3 |
上个评选周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人员可加1分,连续 评为AA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5 |
|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记录 |
核定记录 |
1 |
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的表彰。 |
5 |
|
|
2 |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 |
5 |
|
|
3 |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 |
4 |
|
|
4 |
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的(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20%)。 |
3 |
|
|
5 |
担任店长,副总,总经理,董事的。 |
3 |
|
|
6 |
被评为县区好人的,加3分;被评为淮北好人的,加5分;被评为中国好人的,加10分。 |
3-10 |
|
|
7 |
热心公益为慈善事业捐钱款物品的,3000元以下加1 分,3000-9999元加2分,10000元以上加3分 |
1-3 |
|
|
8 |
官方媒体公开报道正能量事迹的,县区级加3分,市级加5分. 市级以上加8分。 |
3-8 |
|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
扣分值 |
信息记录 |
核定记录 |
不良信用信息 |
1 |
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
5 |
|
|
2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
5 |
|
|
|
3 |
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
5 |
|
|
|
4 |
诱导、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签订阴阳合同经查实。 |
5 |
|
|
|
5 |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业风气的。 |
5 |
|
|
|
6 |
不通过所在经纪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 |
5 |
|
|
|
7 |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
5 |
|
|
|
8 |
开设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备案相关信息的。 |
5 |
|
|
|
9 |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5 |
|
|
|
重大失信行为 |
10 |
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
8 |
|
|
11 |
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
8 |
|
|
|
12 |
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 |
8 |
|
|
|
13 |
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