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房产测绘机构:
现将《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产测绘市场,提高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加强房产测绘的监督管理和建立房产测绘市场的信用体系,根据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83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定,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的房产测绘机构的从业资质、市场准入、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记录其市场不良行为,并根据情节限制使用其测绘成果等处罚措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服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房产测绘服务机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产测绘机构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房产测绘机构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定内容
第六条 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房产测绘机构在市住建局备案的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资质等级情况以及国家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
房产测绘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房产测量人员在从事房产测绘业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
房产测绘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房产测量人员在从事房产测绘服务活动中有违反或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房产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市住建局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房产测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
(一)房产测绘机构获得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二)房产项目测绘获得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三)房产测绘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房产测量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四)房产测量人员积极参加行业业务培训;
(五)经市住建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第八条房产测量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在房产测绘活动中的不良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
(二)在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中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
(三)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测绘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等。
第三章 信用评定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信用评价资料信息主要采取房产测绘机构自行申报、市住建局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十条 基本信息采取测绘机构自行申报方式,发生变更及时进行更新。各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住建局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房产测绘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评价资料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住建局有关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住建局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住建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机构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B级(信用失信)、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80分,实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制度。
1、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AA级,信用优秀;
2、评定分值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的为AA级,信用良好;
3、评定分值在80~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A级,信用合格;
4、评定分值在60~40(含40分)分之间的为B级信用失信;
5、评定分值在40分以下的为C级,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在《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采取日常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日常检查由淮北市住建局在本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中进行;综合检查由市住建局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主要检查房产测绘机构及其房产测量人员规范化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规范化服务等三方面内容。市住建局将检查中发现的房产测量机构及其房产测量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即时记录计入房产测绘机构信用档案。信用评级周期一般一年一次,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
每年终市住建局根据房产测绘机构的各种信用评价资料情况评定房产测绘机构的信用等级,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hbzij.huaibei.gov.cn)公示暂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房产测绘机构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作为房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市住建局根据信用考核评定等级和相关实施办法,在不同期限内限制采用或者不再采用有房产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的房产测绘机构的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AAA级信用房产测绘机构,将其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2.推荐参评年度“诚信测绘机构”;
3.在房产测绘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4.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二)AA级信用房产测绘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三)A级信用房产测绘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测绘时从严把关,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四)B级、C级信用房产测绘机构列入黑名单。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采用该机构的房产测绘成果,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况,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各测绘机构在信用评定周期内市住建局根据分数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六个月内不再采用该房产测绘机构的测绘成果:
(一)房产测绘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不良行为两次或情节较重的。
1.未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2.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3.明示或者暗示本企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4.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5.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测绘机构。
第二十条 在淮北市被暂停采用房产测绘成果的房产测绘机构,若在执行暂停之日前已签订了房产测绘项目合同的,应在暂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登记,否则这些项目在暂停时限内不予受理测绘成果审查归档。被暂停采用房产测绘成果的房产测绘机构在被暂停之日起不得接受新委托,市住建局也不再受理该机构的新房产测绘项目成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根据记录在信用档案中的房产测绘机构的严重不良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送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并建议予以降级、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2.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定评分表
附件1
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房产测绘机构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房产项目测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三)房产测绘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房产测绘机构派人参加部、省级、市级房产测绘业务学习并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其它加分项:
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2分/1万元(以捐款、捐赠数额计,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加2分;
3.年内零投诉无不良行为的加2分;
4.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加5分;
5.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加分值:发明专利权2分/项,最高分10分;软件著作权1分/项,最高分10分。
第三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分:
1.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
2.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
3.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测绘业务转委托;
4.规定必收要件不全;
5.测绘成果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6.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2分处理的情形。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未按时向我局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2.未按时参加测绘资格年检;
3.提交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材料;
4.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
5.因测绘过程中的过失,导致测绘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较轻损失;
6.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7.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有责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
8.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9.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5分处理的情形。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未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2.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
3.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4.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5.明示或者暗示本企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6.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
7.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外国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涉密测绘行为的;
8.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9.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
10.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10分处理的情形。
(四)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5分:
1.在房产测绘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
2.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3.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遗失;
4.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测绘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
6.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7.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8.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9.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10.在测绘项目取得中采取不合理低价中标,扰断市场价格,恶意竞争,并经相关部门认定违法事实的;
11.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15分处理的情形。第四条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五条 测绘机构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附件2
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定评分表
|
类别 |
编号 |
评分内容 |
分项得分 |
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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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1 |
房产测绘机构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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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产测绘机构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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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产项目测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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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产项目测绘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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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产测绘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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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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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产测绘机构派人参加部、省级、市级房产测绘业务学习并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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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2分/1万元(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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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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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年内零投诉无不良行为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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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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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加分值:发明专利权2分/项,最高分10分。软件著作权1分项,最高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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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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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项目 |
1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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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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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将测绘业务转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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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定必收要件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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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测绘成果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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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2分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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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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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5分项目 |
1 |
未按时向我局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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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时参加测绘资格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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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提交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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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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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测绘过程中的过失,导致测绘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较轻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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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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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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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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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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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5分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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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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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0分项目 |
1 |
未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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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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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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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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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明示或者暗示本企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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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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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外国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涉密测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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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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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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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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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10分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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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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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5分项目 |
1 |
在房产测绘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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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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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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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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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测绘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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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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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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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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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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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测绘项目取得中采取不合理低价中标,扰断市场价格,恶意竞争,并经相关部门认定违法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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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15分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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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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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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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用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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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