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北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3-23 10:24 字号:

淮旧改〔20212

 

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淮北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323    

 

淮北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完善既有住宅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实施范围和程序

市辖三区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明确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委托人。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委托人,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工作。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或委托人。

申请人或委托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加装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人、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或委托人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一梯一策”的原则,由申请人或委托人或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对居民提出加装电梯意愿的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筑设计等专业单位,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初步明确该小区加装电梯整体设计要求。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配套管线单位。

3.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征求所在楼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4.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计划加装电梯的单元、楼栋、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或委托人及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及资金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方式及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三)引导居民协商

1.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细化协商议事流程,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3.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装电梯专门工作机构组织电梯企业、设计单位、设计师、工程师、法律顾问、志愿者等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利用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咨询、调解、受理和预审服务,将服务下沉到基层,让社区工作人员、设计师、工程师、志愿者等与业主前期协商。

(四)化解意见分歧。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调。

业主提出加装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技术鉴定。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委托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设计方案,申请人或委托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建筑设计不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对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相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五)申请备案。申请人或委托人需要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1.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建设资金承诺书;

4.“协商达成意见”规定的书面协议;

5.同意加装电梯公示无异议的情况说明;

6.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书。

申请人或委托人持以上材料向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后,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回复。

(六)方案设计。由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七)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区域的显著位置,就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实施主体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应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八)方案联合审查。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开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专门受理窗口,初步同意后,上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看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交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由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加装告知书,相关部门一并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具意见,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九)办理手续。实施主体办理加装电梯规划、施工管理等手续。

(十)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或委托人对加装电梯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相应责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后,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管理维护

申请人或委托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加装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四、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二)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安全性、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同一小区加装电梯的,要保证加装电梯外立面、箱体尺寸与既有住宅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明确政策。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征收增容地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电网企业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具体负责统筹指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要强化领导责任,制定创新工作方案,确定牵头单位,形成多方合力狠抓落实,充分调动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加装电梯工作。

水、电、气、电视、通信等管线专业运营单位,要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对加装电梯有关事项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筹措资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和法定检验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鼓励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电梯企业和其他合法资金投资的商业模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应与投资方签订电梯加装、使用、维保等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为加装电梯市场提供投资、融资、低息等各种形式的金融方案,创新金融产品,依托金融助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财政奖补。设立财政奖补资金池,每年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具体为既有住宅每加装一部电梯,财政补贴20万元。

(四)加大宣传。加大支持保障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服务,加强政府服务力度,编制实施指南,简化办事流程,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保单位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要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让群众充分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重要意义,及时化解矛盾,使加装电梯工作成为邻里和谐工程。

(五)鼓励创新。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三年,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濉溪县可参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