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三区住建局,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5日
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业务经营的企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素质、制度建设、行业表现、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市场经营为目的,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可动态监管的评价制度,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信息归集、审核及管理
第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把企业信用管理纳入住宅装饰装修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管理范围内掌握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从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建筑业企业(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动态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登录,按系统提示填写并上传材料,完成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及优良信息提交审核(可自主选择审核部门)。经审核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信息如有录入错误或需要变更,参评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要求,在收到参评企业申报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记录系统,同时系统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参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手机,企业经查询对信用扣分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短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作出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信用评价主管部门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
录入错误的应立即予以更正,异议期内信用评分不变。
第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严重的;
(二)发生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拒不整改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较大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所承揽的装饰装修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年度内因工程质量或劳资、服务纠纷等被投诉三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群体事件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法院、公安、市场、税务、城管、人社、住建、银行等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七)因违规经营或被客户投诉,拒不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不服从市场监管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极端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企业被列入市场“黑名单”后1年内,如未再次发生符合市场“黑名单”所列行为的,并对原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影响的,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企业其他优良及不良信息除有规定年限以外有效期暂定1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公开
第九条 依据《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系统,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动态加减分。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分值进行评定。企业信用分值在信用基础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加分,不良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信用分值=基础分+良好信用得分-不良得分),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信用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四个级别。
(一)AAA级(优秀):综合得分为80分(含)以上;
(二)AA级(良好):综合得分为(含)70-80(不含);
(三)A级(合格):综合得分为(含)60-70(不含);
(四)B级(不合格):综合得分为60分(不含)以下;
第十条 所有信用评价结果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上网直接查询。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惩戒措施。及时向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推广信用评价结果,增强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宏观管理,促进市场秩序规范和行业发展。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定期核查、督导,各级主管部门应该明确人员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违规、不诚信受到惩处等不良信息进行采集录入。
第十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评价工作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如有异议,可以向信用评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反映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政府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试行)。
附件: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
附件
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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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用信息(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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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录入代码 |
评价指标 |
单项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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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用信息 |
01 |
合规经营 年限 |
10分 |
合规经营(指企业当年度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满2年加基础分 5分,不满2年不得分,满2年后每增加1年加1分,本项最高得 1 0 分 。 |
营业执照、企业登记 信息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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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企业净资 产 |
6分 |
以企业净资产50万元为基准线,得3分;净资产每增加50万元加 1分;本项最高得6分。 |
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 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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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专业资质 |
5分 |
具备二级专业施工或设计资质的得3分;具备一级及以上专业施工 或设计资质的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
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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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经营场所 |
10分 |
有固定经营场所得8分;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米以上加2分,本 项最高得10分。 |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 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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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年度工程 结算收入 |
6分 |
以上年度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为基准线,得3分: 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得6分。 |
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 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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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企业法人 任职情况 |
3分 |
企业法人积极参与行业管理,担任行业主管部门兼职职务或市级 商协会领导职务的,加3分。 |
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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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工程技术 管理人员 |
10分 |
企业具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工程技 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计基本分5分,每增加1名具有相应从业 资格的管理人员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相关人员花名册、企 业用工证明、职称证 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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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管理制度 |
10分 |
具有完整的客户管理制度、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售后管理制度。以上制度健全得10分,每缺少一项减2 分 。 |
相关制度文件及人员 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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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部门设置 |
10分 |
具有客服、设计、施工、材料、财务、售后等职能部门(兼职不计), 以上部门健全得10分,每缺少一个部门减2分。 |
机构、人员岗位设置 文件以及各部门履职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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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同使用 |
10分 |
按规定使用行业规范合同文本的,得10分;未按规定使用规范合 同文本的,不得分。 |
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 原件(抽查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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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信用信息(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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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录入代码 |
评价指标 |
单项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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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信用信息 |
11 |
企业获奖 情况 |
5分 |
近三年内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国家 级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3分,地市级每项加2分(包含中装协、 省装协、市装协等各项表彰),本项最高加5分。 |
荣誉或奖励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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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业自律 情况 |
4分 |
主动到行业协会备案登记、自愿接受行业监管的,加2分;签署行 业自律公约并自觉遵守,全年无违规情形的,加2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 |
有关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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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生产 状况良好 |
5分 |
评价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加5分。 |
经查实的有关部门通 报、公示或处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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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客户责 任投诉 |
5分 |
全年无任何客户投诉(设计、施工、材料、工期、环保、售后、薪 资等方面),加5分。 |
经查实的有关部门通 报、公示或处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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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专利 |
4分 |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专利1项加2分;本项最高得4分。 |
国家专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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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法 |
5分 |
近三年内获得一项国家级工法加3分、省级工法加2分;本项最高 得5分。 |
国家级或省级工法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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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与行业 管理 |
3分 |
企业法人或企业技术人员,在近三年内参与过市级及以上行业管 理政策(法规)研讨(编撰)工作,每参与一次加1分;本项最高 得3分。 |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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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用装配 式工艺 |
3分 |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整体厨卫一体化装配式工艺施工的,每个 工程加0.5分,本项最高加3分。 |
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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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用节能 技术 |
3分 |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 遮阳新风一体化、采暖与新风系统、空气源系统等建筑节能措施 及可再生能源的,每个工程加0.5分,本项最高加3分 |
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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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爱心奉献 |
3分 |
积极参与扶贫助困、爱心捐助、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活动,每次加 1分;年度内捐款捐物每超过1万元另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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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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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录入代码 |
评价指标 |
单项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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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规项 |
21 |
年度经营表现 |
3-20 |
发生轻微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发生轻微质量安全事故3次 以上(含3次)的,扣10分;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例扣20分。 |
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 通报、行政处罚文件; 经查证属实的主管部 门或协会受理投诉的 记录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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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 |
企业因自身责任引起客户投诉,不积极主动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 客诉升级的,每例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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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 |
与客户签合同未列具合规保修条款、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的,每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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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 |
在违规施工时段施工造成噪声扰民,或在中高考期间违规被投诉 的,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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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 |
未明确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被投诉的,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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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 |
与客户签合同未明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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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5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落实根治欠薪相关制度规定,不配合人社、 信访、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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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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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录入代码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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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如实申报 |
参评企业申报的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情节严重的。 |
否决项由信用评价机 构依据有关材料据实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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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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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拒不整改或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情节严重受到 有关部门较大以上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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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项 |
30 |
经营表现 |
所承揽的装饰装修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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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或劳资、售后服务等纠纷,被投诉 三次以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群体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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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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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法院、公安、市场、税务、城管、人社、住建、银行等部门列入诚信黑名 单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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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因违规经营或被客户投诉,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不服从市 场监管的,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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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极端性事件或重大舆情,被住建、人社部 门通报或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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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