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淮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渠道的通知》紧急情况下物业维修不差钱

浏览次数: 作者:记者 詹岩 通讯员 张瑞 信息来源: 淮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5-05 10:13 字号: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渠道的通知》,明确多种紧急情况下可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通知》指出,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可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外立面脱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通知》还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即报告、认定、抢修、验收、公示、资金拨付。其中,当发生相关情形时,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认定;经审查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出具《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场勘验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应急维修项目照片、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现场勘验表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现场勘查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自主选择等级靠前的施工单位,按照使用方案立即组织抢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抽查。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等进行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应急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等资料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使用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款;使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款。

《通知》要求,资金申请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至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