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反馈】关于征求《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 位 |
具体修改建议或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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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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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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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一、“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等工作。” 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 二、“第四章 租金与补贴 第十四条,公租房市场化租金由市建投集团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进行评估,确定初步评估价格后,组织发改、住建、财政、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后的价格经过公示公告等相关程序后,确定为市场化租金收取标准。市场化租金标准定期调整。” 建议修改为:“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议修改为:“市建投集团为公租房租金执收单位。市建投集团收取的租金应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申请全额返还市建投集团(第四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扣减)。市建投集团依据经住建部门审核的发放名单,使用住建部门申请的财政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 (省政府第248 号令)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一条已采纳。 第二条未采纳,已与市财政局达成一致意见。理由产权转让市建投,由企业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确定市场化租金水平。第三条已采纳。 |
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第三小点“……且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建议将此项修改为:且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已采纳 |
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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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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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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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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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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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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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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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濉溪县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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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相山区政府 |
一、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公租房违规整治、腾退清理等后续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与市建投集团职责冲突,建议将公租房违规整治、腾退清理等后续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划归市建投集团。 二、第三章申请和配租第九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建议应以各县区政府网站发布配租公告后方可进行填报申请。 三、第四章租金与补贴第十五条本办法下发后,新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按租补分离政策执行。本条未明确其他类型申请家庭(新就业、外来务工、城镇中低收入)的公租房租金收取具体标准,公租房与租赁补贴的市场化租金与原租金差额部分规定过于繁琐。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细解释本条政策。 四、第四章租金与补贴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合租方式保障,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议取消合租。 五、第四章租金与补贴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申请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予以减免。建议将此项审核工作交由市建投集团或运营单位。 六、建议将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第二十一条定期复核工作交由市建投集团或运营单位。 七、第五章使用和退出中建议明确承租人在使用公租房时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落户以及增减公租房保障人口等。 八、第六章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因公租房入住后由市建投集团管理,建议统一由市建投集团答复。 九、第六章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建议将“配合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保障对象的入住、退出等工作”删掉。保障对象的入住、退出工作应直接由市建投集团或运营单位负责。 十、建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政策衔接。已入住公租房内的申请家庭在申请保障对象和条件上不进行变动(租赁补贴除外),新申请家庭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
第一条部分采纳,理由是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建投集团具体负责具体落实。第二条未采纳,理由是租赁补贴常态化,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先行受理,根据各区政府发布公告再进行分配。 第三条已采纳。第四条未采纳,参照六安市政策,一方面缓解我市公租房供应量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新就业人员压力。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未采纳,该项是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第七条未采纳,理由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已采纳。 |
15 |
杜集区政府 |
一、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公租房违规整治、腾退清理等后续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与市建投集团职责冲突,建议将“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公租房违规整治、腾退清理等后续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删除。 三、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一)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8万元以上的中高档汽车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建议改为“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的申请家庭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同时建议明确本条是否适用于前期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 四、第三章申请和配租第九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建议应以各县区政府网站发布配租公告后方可进行申请公租房。 十四、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前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建议修改为“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政策衔接。已入住公租房内的申请家庭在申请保障对象和条件上不进行变动(租赁补贴除外),新申请家庭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
第一条部分采纳,理由是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建投集团具体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条、第三条已采纳。第四条未采纳,理由是租赁补贴应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先行受理,根据各区政府发布公告再进行分配。第五条已采纳,我局就本条对县区进行专门解释。第六条未采纳,参照六安市政策,一方面缓解我市公租房供应量少的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新就业人员压力。第七条已采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未采纳,均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第十条、第十四条已采纳。 |
16 |
烈山区政府 |
一、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公租房违规整治、腾退清理等后续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与市建投集团职责冲突,建议将“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公租房违规整治、腾退清理等后续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删除。 四、第四章租金与补贴第十五条:由于公租房保障对象本就是收入不高的困难群体,实行租补分离(先按市场价缴纳,后分类返还),可能会导致很多家庭无力先行缴纳市场化租金,建议直接按照补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不实行租补分离;烈山地处偏远,若按照市场价的80%补助租金,则可能造成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租金标准低于2元/平方/月,即低于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建议直接明确新就业、外来务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租房租金收取具体标准,便于租金收缴工作开展。 五、第四章租金与补贴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合租方式保障:本条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相矛盾,建议取消本条。 六、第四章租金与补贴第十九条:市建投每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打卡发放,因目前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公租房租金按年度收取,公租房租金动态调整亦为一年调整一次,建议分类别明确建投向申请人打卡发放时间。 |
第一条部分采纳,理由是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建投集团具体负责具体落实。第二条、第三条已采纳。第四条已采纳,最低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第五条未采纳。理由参照六安市政策,一方面缓解我市公租房供应量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新就业人员压力。第六条已采纳。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未采纳,该项是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第八条、第九条已采纳。第十二条已采纳。 |
17 | 群众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