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1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8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4.《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附件4第1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住房城乡建设厅、部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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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延期、建筑业企业施工一级二级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省、部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的,送达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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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延期、建筑业企业施工一级二级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省、部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的,送达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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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第一、二款: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附件4第11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中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附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住房城乡建设厅、部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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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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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25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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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24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考核阶段责任: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3、决定阶段责任:公布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4、送达阶段责任:考核合格的,法定期限内颁发资格证书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考核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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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委托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核发准考证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考核阶段责任: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3、决定阶段责任:公布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考核合格的,法定期限内颁发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考核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任职资格审批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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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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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八条第一、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附件2第3项:“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90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具体监管举措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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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的; 7、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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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整理,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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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查意见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查意见表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决定的; 7、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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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整理,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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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发,材料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向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3、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4、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从燃气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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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材料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审批,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审批; 3、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予以审批的;; 4、在实施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从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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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材料;组织专家对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城市道路3年内挖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在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城市道路3年内挖掘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在城市主干道挖掘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城市道路3年内挖掘许可建设许可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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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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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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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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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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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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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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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核、验收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监督人员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结合申报材料及图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在发放《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消防安全条件,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5、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消防安全许可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不正常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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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评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淮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动态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验收申请予以受理的,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消防验收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 3.对现场不符合条件作出现场评定合格意见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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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登记,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的; 2、负责受理登记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