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34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受理审查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开票缴入非税专户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文件审核缴费材料真实性。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缴费通知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和财政部门核对缴费名录清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36 | 行政征收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文件审核缴费材料真实性。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缴费通知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和财政部门核对缴费名录清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