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3:13 字号: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备注
37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38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39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