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29 | 行政确认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产品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产品确认网上提交的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要求的,组织县(市)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审核、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并向用户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生产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谋取非法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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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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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抽中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提出现场评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淮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或《淮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动态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消防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对符合消防备案条件不予以备案的; 3.对现场不符合条件作出现场检查合格意见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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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确认 |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 l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 证 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第二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 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 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标识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和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现场核查 3、公示公告阶段:按规定进行公示,提请局发布认定结果,授予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进行公示,后对公示有异议的不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不及时进行认定,导致申报单位权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谋取非法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