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规划类)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33 | 行政规划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1、起草阶段责任:按照省要求及本市发展需要具体起草规划内容。2、征求提意见阶段:征求相关科室、部门意见,研讨后修改内容。3、审议阶段:上报局领导进行审议。4、公示阶段:按照文件发布程序发布并公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1、起草阶段责任:按照省要求及本市发展需要具体起草规划内容。2、征求提意见阶段:征求相关科室、部门意见,研讨后修改内容。3、审议阶段:上报局领导进行审议。4、公示阶段:按照文件发布程序发布并公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二)违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