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3:15 字号: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备注
40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登记的,发许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对验收进行监督。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予以通过或不予以通过的决定,按要求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验收监督意见及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5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责任: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即时受理。
2、审查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合法证件,调查房屋的的历史和现状。
3、发证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调查、分析、论证后5个工作日签发鉴定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46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权力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对审核合格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2)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测绘成果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批准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批准流程受理、审查、批准备案房地产测绘成果的;
4、在受理、审查、批准备案房地产测绘成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测绘机构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十七条: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0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拨付决定(不予拨付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拨付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1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其他权力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53 其他权力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54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提前与城建档案馆业务人员对接,预约审核上传档案资料,档案基本符合要求后,城建档案馆出具业务指导意见书,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整改制作完成,并入库,作出准予通过验收决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55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审批文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5、审批违反相关政策的;
6、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7、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9、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其他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2019年4月1日发布)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58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登记的,发许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网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验收决定(不予验收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与验收的单位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0 其他权力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对审核合格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2)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权力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62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验收决定(不予查验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
(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63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主管单位进行现场综合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合格或不合格的核准决定;
4.送达责任:查验合格的,发综合查验备案证明并公告;不合格的,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查验合格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发放备案证明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查验合格决定的;
3.在综合查验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综合查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主管单位进行现场综合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合格或不合格的核准决定;
4.送达责任:查验合格的,发综合查验备案证明并公告;不合格的,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查验合格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发放备案证明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查验合格决定的;
3.在综合查验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综合查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权力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淮北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淮北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将费用依法缴入国库的。
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费用据为己有的。 
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6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