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15:37 字号:

《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免罚和告知承诺制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促进严格执法、以错促改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起草编制工作,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先后赴淮北、阜阳、蚌埠、滁州、六安等市开展实地调研与一线执法人员、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全省住建领域已推行轻微免罚机制情况,听取建立承诺轻罚制度建议,调研共征集意见建议60余条。在前期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借鉴海口、深圳两市综合执法经验,形成了《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征求省司法厅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承诺轻罚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对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予处罚档次内的最低标准给予处罚。根据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能和执法实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选取了违法行为具有代表性、违法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情形,不纳入清单。同时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在制定清单同时,相应建立告知承诺制,即在作出规定从轻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签订《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

四、特色亮点

一是适应当前执法实际。《承诺轻罚事项清单》所列的轻罚事项在日常执法中具有代表性、违法情节不严重,并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大的行政处罚事项有利于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教育引导的目的,同时能够减轻执法人员负担,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二是体现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对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予处罚档次内的最低标准给予处罚。但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当事人再次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是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将依法予以轻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同时,严格规范承诺轻罚执法行为,严格适用程序,避免以“承诺轻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五、保障措施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精细化执法,提升包容审慎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多形式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与市场主体了解清单制度,加强对当事人教育引导,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承诺轻罚制度的跟踪指导,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是注重总结提升。加强承诺轻罚执法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推广,汲取工作教训,注重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发现和解决,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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