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一、活动主题
《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解读
二、承办单位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传媒中心
三、时间
2024年1月 4 日(周四) 上午8: 00
四、地点
淮北市供水总公司二楼视频会议室
五、主持人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谢传洪
六、参加人员
谢传洪 淮北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办公室主任
杨 军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
马 松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孙雨生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管理所所长
七、与会媒体:淮北市传媒中心
八、新闻发布议程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谢传洪】
各位市民及关心淮北城市建设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召开《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出席此次发布会的有: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杨军、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马松 ,淮北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管理所所长孙雨生,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市传媒中心的各位记者。我是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谢传洪,欢迎大家的到来!
发布共两项议程。一是杨军处长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二是答记者问。下面逐项进行。
首先,请杨军处长介绍淮北市《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一) 介绍《条例》出台背景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 杨军】
随着城镇化进程及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排水引发的城市内涝及水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国家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为加强城市水环境保护,我市于2018年开始启动实施了城区雨污分流工程,主要目的是完善雨污水管网建设,解决雨污合流问题,从源头消除黑臭水体。经过5年的努力,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已完工,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基本实现雨污分流。但排水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排水设施日常养护不到位,沿街商铺及餐饮“小散乱”排水问题突出,排水户私接、错接现象依然严重,新建排水设施标准不高等。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管理长效机制,补齐制度短板,保证雨污分流工程效果,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市人大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于2022年将《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列入立法计划。2022年8月,成立立法工作专门小组,组织召开排水管理立法工作协调会,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分析主要问题,广泛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等意见,市人大分阶段分层次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了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以及镇街社区和群众代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50余条,进行了逐条研究、合理吸纳。并赴无锡市、苏州市考察学习先进立法经验。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以及安徽大学等单位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合肥、苏州、南京、无锡等地的立法经验。
市人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针对城市排水管理中出现的雨污分流不彻底、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系统性管控不足等问题,从源头上规范排水行为,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排水管理体系,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闻发布会主题是《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解读,对《条例》有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
(二)答记者问
(一)问:相关管理部门将如何实施《条例》?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马松】
答:《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贯彻落实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此,《条例》第四条做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违法排水行为,对餐饮、沿街商铺排水户排水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二)问:雨污分流一直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关注,《条例》在如何做好雨污分流上有哪些制度规定?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马松】
答:《条例》要求在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污分流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时对已建成居民小区,新建、改建住宅阳台等涉及雨污分流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已建成居民小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产权单位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阳台(平台)的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增设污水管道。
(三)问:《条例》针对如何做好排水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马松】
答:《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对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放污水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汽车清洗、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质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建设隔油池、沉泥井、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四)问:排水管理最终要落实到排水户这个关键点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如何监督管理排水户,《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管理所所长 孙雨生】
答:《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的监督检查职权,《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2)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5)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服务企业或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水质检测、档案管理,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及排水相关违法行为,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问:排水管网是城市的“静脉血管”,也是一项看不见的“里子”工程,排水设施谁来运营维护,如何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条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管理所所长 孙雨生】
答:城镇排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决定着排水系统功能的发挥,加强对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对于保证城市的运转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原则和应当履行的职责。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单位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维护管理。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2)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畅通;
(4)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5)对巡查发现的雨污混接现象应当溯源排查,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监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县(区)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六)问: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如何去保护排水设施,《条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管理所所长 孙雨生】
答:保护排水设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规定了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列举了禁止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了城镇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
(1)直径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2)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
(3)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三米以内的区域;
(4)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以内的区域。
《条例》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损毁、盗窃城镇排水设施;
(2)穿凿、堵塞城镇排水设施;
(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4)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5)擅自拆卸、移动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6)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7)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8)擅自在排水管网内敷设强、弱电线缆及其他管线;
(9)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七)问:如何查处违法排水行为,《条例》有哪些相关规定?
【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管理所所长 孙雨生】
答:本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涉及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及排水相关违法行为,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谢传洪】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市民,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为止。
希望媒体及市民对于建设事业继续给予大力支持,我们将围绕贯彻落实好《条例》细化工作,扎实推进,为建设美好淮北、和谐淮北,不懈努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