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25年公租房保障标准和条件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一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下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
2.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在本市城区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三)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
2. 符合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4.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五)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2孩及以上);
(六)符合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
(一) 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8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
第四条 公租房租金和补助按照“租补分离”原则实施,即先按公租房市场化租金标准支付房租,后领取租金补助。
第五条 公租房市场化租金由运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进行评估,确定初步评估价格后,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论证,论证后的价格经公示公告等相关程序后,确定为市场化租金收取标准。市场化租金标准定期调整。
第六条 已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租金按原政策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新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按租补分离政策执行。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助的标准为市场化租金与原租金(低保家庭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2元/平方米/月)的差额部分;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按市场化租金标准的80%、80%和70%补助(最低不得低于3元/平方米/月)。户均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60㎡。其中,一人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5㎡,二人户不超过50㎡(以上均含自有住房面积);配租公租房超出以上标准的面积,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租金政策执行,其他保障对象按市场化标准收取租金后不再补助。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老年子女家庭租住公租房的免收租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予以减免租金: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等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
(二)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继续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