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反馈】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17:18 字号: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反馈,部门意见反馈如下:

序号

  

具体修改建议或意见

采纳

情况

1

市财政局

无意见。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是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5.3.4.1“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权属来源等登记原因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建议删除第十页第36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等内容”;

二是建议修改第八页第27条中“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须在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填写夫妻双方姓名。”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须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性质一栏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栏目填写应与申请材料一致。”

“不得抵押、上市交易”与第29条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已采纳

3

民政局

无意见

 

4

人社局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我市户籍人员不一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社会保险。通过核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无法满足贵局界定“本市户籍工薪收入群体”的需要,建议删除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已采纳

5

人民银行

无意见

 

6

高新区管委会

无意见

 

7

濉溪县政府

无意见。

 

8

相山区政府

无意见。

 

9

杜集区政府

无意见。

 

10

烈山区政府

无意见。

 

11

房管中心

无意见

 

12

银监局

无意见

 

13

税务局

无意见

 

14

市建投

无意见

 

15

国资委

无意见

 

16

发改委

无意见

 

17

公安局

无意见

 

18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