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关于征求《修订〈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2023〕26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对《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2023〕26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7日前反馈意见至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1.信函邮寄至淮北市淮海中路7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政编码235000;
2.电子邮件发送至:331860844@qq.com;
3.联系人:赵洵美,联系电话:3061575。
附件1:关于修订《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2023〕2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附件2:关于修订《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2023〕2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说明
2025年7月7日
附件1:
关于修订《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淮政办〔2023〕26号)
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现对《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23〕26 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一、文件第二条中第二款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文件第六条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之后增加:“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文件第十七条修订为: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四、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修订为:“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运营单位应逐户核定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标准为市场化租金与应缴租金的差额部分。租金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年度审计结果,结合公租房运营管理考核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支付运营单位,市财政予以保障。”
五、文件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以上减、免租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修订《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2023〕2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说明
现就修订《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2023〕26号)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是公租房盘活后性质不变,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规范运营管理。规定租金补助的标准及核定方法,建立和完善公租房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其他方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年龄、减免公租房租金的保障措施等。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