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淮北市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第0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界:
贵界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征收安置条件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备受关注。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不仅是一种城乡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317号省政府令),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24年10月31日淮北市政府颁布《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政〔2024〕37号),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补偿安置范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七条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以上条文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离异女性及出嫁女性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充分保障了女性合法权益。
二、明确补偿安置标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一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方式的,对原住宅部分,综合考虑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经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在220㎡以内的,按照同等数量面积重新安排宅基地。认定合法宅基地超出220㎡的,按220㎡安排宅基地,超出部分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二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部分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住宅部分综合考虑农村村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和住宅评估可以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实施。三是采用提供安置房方式的,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着物)1:0.8返还安置房建筑面积。二层及以上房屋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宅基地认定面积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和附着物参照淮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明确补偿认定程序,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情形等程序予以细化,保障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中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县区政府的征收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管理责任,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具体实施责任。二是统一认定标准。明确以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之日起为节点,即1988年3月1日之前宅基地面积据实认定,之后按照一户一宅不得超过220㎡认定。三是规范认定程序。规范认定程序,由村(居)开展宅基地认定,明确认定结果意见,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确认。
此外,为推进全市征收安置工作高质量开展,全面理顺征迁安置管理体制,促进全市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2024年9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征收安置全链条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聚焦宅基地认定、房源管理、征收档案管理、关键岗位监管等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本地征迁安置全链条短板弱项,从提升征收工作标准化水平、严格对分户条件和宅基地认定的审核、依法依规开展征迁安置公示、建立健全选房分房机制、加强项目审计全覆盖五个方面对各县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程序管理提出工作要求。
感谢你们对征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3026242、302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