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5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委托)核准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5.《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5.《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皖建市〔2015〕169号);
6.《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市函〔2018〕2763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建市函〔2018〕3368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受理条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的,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资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申请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营业执照;3.财务报告;4.技术负责人身份材料;5.注册建造师材料;6.职称人员材料;7.技术工人材料;8.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9.企业业绩材料;10.厂房证明;11.主要设备购置发票;12.人员社保情况;1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具体资质序列类别标准,请参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https://www.mohurd.gov.cn/file/2023/20230719/6efad0d9-9e09-4f10-982a-20b0251fe30f.pdf 点击附件下载)
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交:登陆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dohurd.ah.gov.cn)下方“协同办公”→进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点击【建筑业企业】→点击右下角【申报端口(厅级委托)】→登录政务服务账号点击【资质申报】→选择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点击【新增资质申报】→填写资质类别及等级→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法→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及上传资质附件等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信息、业绩量化指标、资质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平台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添加主要人员材料,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告→系统制作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注:公路、水利等资质同时推送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核。
业务咨询:0561-3112206
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委托)延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5.《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
6.《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3368号);
8.《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受理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的;
(二)申报延期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的;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申请材料: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平台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添加主要人员材料,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企业章程;
2.企业法人承诺书;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档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4.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
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交:登陆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dohurd.ah.gov.cn)下方“协同办公”按纽→进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点击【建筑业企业】→点击右下角【申报端口(厅级委托)】→登录政务服务账号点击【资质申报】→选择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点击【新增资质申报】→选择申请类别【延续】→填写资质类别及等级→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法→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及上传资质附件等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信息、业绩量化指标、资质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平台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添加主要人员材料,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告→系统制作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业务咨询:0561-3112206
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
5.《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受理条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且申报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1.办公场所证明;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加盖公章扫描件;3.技术负责人业绩;4.企业资产;5.社保承诺书(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6.其他。
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登录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跳转“淮北市市级网上行政服务系统”(http://60.172.202.13:9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登录“法人用户”选择“企业类型:施工监理”→点击“建筑业资质申报”→选择“新办”或“增项”→选择所需申报资质→点击【下一步】→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点击【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淮北市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淮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告→系统发放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注:预拌混凝土资质审批同时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业务咨询:0561-3112206
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延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5.《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
6.《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3368号);
8.《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受理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的;
(二)申报延期为:
1.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申请材料: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平台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添加主要人员材料,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企业基本信息;
2.技术负责人信息;
3.资质申请附件。
办理流程:
(一)提交:登录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跳转“淮北市市级网上行政服务系统”(http://60.172.202.13:9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登录“法人用户”选择“企业类型:施工监理”→点击“建筑业资质申报”→选择“延续申请”→选择所需申报资质→点击【下一步】→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点击【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淮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淮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告→系统制作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业务咨询:0561-3112206
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级委托下放)认定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6.《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7.《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委托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审〔2018〕71号)
受理条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的,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开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8.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9.人员社保情况
具体资质序列类别标准,请参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gzk/art/2022/art_17337_763844.html)
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交: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s://hbzjj.huaibei.gov.cn/)下方“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市住建局窗口)”→进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皖事通法人账号点击【工程监理资质申报】→选择【新设立/增项申请】→选择专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法→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及上传资质附件等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信息、资质申请附件)→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系统制作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业务咨询:0561-3112206
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级委托下放)延续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6.《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7.《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委托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审〔2018〕71号)
8.《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审函〔2023〕678号)
9.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的,已具备申请监理专业乙级资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8.人员社保情况
具体资质序列类别标准,请参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gzk/art/2022/art_17337_763844.html)
(一)企业提交: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s://hbzjj.huaibei.gov.cn/)下方“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市住建局窗口)”→进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皖事通法人账号点击【工程监理资质申报】→选择【延期申请】→选择专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法→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及上传资质附件等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信息、资质申请附件)→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系统制作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业务咨询:0561-3112206
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用地批准手续;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承诺书;4.施工图审查合格证;5.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6.施工合同;7.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向项目负责人授权书;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9.消防设计审查意见;10.中标通知书。11.农民工工资监管承诺书;12.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承诺书;13.安全质量报监书;14.建设、施工单位遵守市场行为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企业申报:申请人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打开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登录法人账号(建设单位),点击利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点击办事大厅--项目登记--选择项目类型--输入项目代码--完善项目信息,完成项目登记后,点击办事大厅--项目申报--阶段申报--施工许可阶段--在线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证核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信息填写,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上传完成后,提交即可。
2.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3.审核: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证明文件;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文件;4.安管人员考核合格明细表;5.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6.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7.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8.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证明材料;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重点部分预防监控处置目录;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3.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一)提交: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跳转“淮北市市级网上行政服务系统”(http://60.172.202.13:9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登录“法人用户”选择“企业类型:施工监理”→点击“安许证管理”→选择“首次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点击【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通过→在淮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告→系统发放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资质审批系统中,告知不符合标准的审核意见。。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准提出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3、考核合格。
五、申报材料
1.安管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提交:企业登录“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 https://www.ahjsjg.cn:20443/ )选择【企业登录】入口,在【我的学员】模块中录入人员信息,根据报名条件上传对应的申报材料,并根据提示完成企业聘用验证(聘用平台: http://117.68.7.137:7006/ )、实名认证、证书验证等操作;点击【培训申报】-选择企业注册地公布的培训计划进行申报,等待资格审核;学员通过【安管特种作业微平台】小程序查看课程安排,面授学习,并通过手机进行定位打卡签到;培训机构申请考试,学员通过小程序【考试查询】查看准考证信息,凭准考证与身份证原件准时到达考点参加考核,考后现场出分,小程序可以查看成绩;
(二)受理及审核:考核合格人员经过市、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在小程序中查看电子证书信息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学历证书
2.体检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提交:个人通过【安管特种作业微平台】小程序实人认证,完善个人信息,上传学历证书、体检证明;个人在【安管特种作业微平台】小程序中选择培训机构公布的报名计划,进行申报;培训机构开班后先进行理论学习,面授学习,并通过手机进行定位打卡签到;培训机构申请考试,学员通过小程序查看准考证信息,准时到达考点凭准考证与身份证原件参加考核,考后现场出分,小程序可以查看成绩;理论合格人员,机构组织实操培训,培训完成进行实操考核,考评员现场评分。
(二)受理及审核:理论和实操均合格人员,经市、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在小程序中查看电子证书信息。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7、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商品房预售方案;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说明;6.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证明;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六、服务流程
1.企业申请:打开浏览器,登录智慧房产系统:http://www.hbsfdc.com/cas/login/usersms输入账号密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后,系统会将短信验证码发送至申请账号时预留的手机号中,完成登录。进入商品房交易服务平台的销售管理模块后,点击销售管理主列表左上角的“新增”按钮,即可发起销售方案新增业务,在弹出框选择销售方案所在的项目,以及所需申报的销售方案类型,根据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材料。
2.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技术支持QQ群:701796451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8、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7号)。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淮北市的。
五、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件
3.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注:专业技术人员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应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六、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智慧房产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bsfdc.com:6001/cas/login/usersms)→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及上传资质附件等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要件信息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网上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通过→推送公示公告→系统制作电子证书;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智慧房产系统中,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七、咨询电话:0561-3112206
六、办理地点:淮北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区四楼住建窗口
七、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八、技术支持QQ群:701796451
9、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五、申报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3.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说明;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5.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或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6.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0、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2.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方案;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出具许可证书。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五、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2.施工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出具许可证书。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2、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3、燃气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建〔2014〕167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五、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2.安全现状评估报告;3.管理制度;4.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6.气源供需协议书;7.企业主要人员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业务;
(七)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八)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九)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五、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者关于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申请;2.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出具电子行政许可通知书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建设系统申请表;2.重大工程规划总平面图;3.工程设计图纸;4.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5.交通影响评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十一、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计取费用。
16、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特殊事项需要;
3.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6.承运人已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具有大型物件运输资质。
五、申报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申请表;2.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3.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护送方案;5.所经过城市道路、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出具电子行政许可通知书。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2、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报材料
1.绿化变更申请表;2.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3.交通疏导方案批复;4.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8、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3.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4.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五、申报材料
1.绿化变更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管线路径图;3.立项批复文件;4.苗木清单;5.现状苗木定位图;6.公示照片;7.公示结果;8.法人证书;9.法人授权委托书;10.交通疏导方案批复;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2.专家意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出具行政许可通知书。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有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3、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4、有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5、管线、杆线符合规划布局。
五、申报材料
1.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书(合同或协议);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4、道路方案设计审查意见;5、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交通影响评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0、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有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3、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4、有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5、管线、杆线符合规划布局。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建设系统申请表;2.工程设计图纸;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技术安全意见;5、经专家论证的管线架设施工方案;6、交通影响评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网线上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2206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五、申报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报: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由安徽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由“办事大厅”版块进入消防审验模块后,新增消防设计申报,填写信息表单,上传相应材料。
2.受理及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后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消防图审办,由消防图审办受理并审核材料。
3.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图审办应通过此次申报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经审验,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法定形式,或设计单位无相应资质,则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不通过此次申报。
4.办结:窗口人员进行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五、申报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服务流程
1.申报:申请人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由安徽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由“办事大厅”版块进入项目申报,根据此次申报项目名称或项目代码,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阶段申报环节,下拉至竣工验收(办理联合验收)点选“自主选择申报(在线申报)” 并勾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填写信息表单,并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及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后,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至消防图审办核查。
3.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图审办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反之,则出具消防不合格意见,反馈至企业整改。
4.办结:经消防图审办审验,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受理凭证交由行政许可科审批并由窗口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写明退回原因,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五、申报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市建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市建管处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予以许可的,结果公开,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自行下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七、办理地点
淮北政务服务大厅淮北市住建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1-3111004
十、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