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驻淮单位党 组(党委):
《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办法》已经市 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委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快 建设法治淮北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委要高度重视党委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决策于法有 据、合法合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健全工 作机制,界定审查范围,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强化审 查力量,确保 2017 年 1 月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党委文件和重大决 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全覆盖。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5 日
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 合规性审查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淮北,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以及《中共淮北市委工作 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委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委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 通知等文件(含以市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文件),包括贯彻执 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委重大决策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及市党代表大会和 市委全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 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全市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市委重大决策。
第三条 市委规范性文件出台和市委重大决策作出前,应当 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除紧急情况外,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提请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会议等审议,不得制发文件,不得对外公布。 对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委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与前置审核结合进行。
第四条 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 规性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承担。
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合法合规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委规范性文件稿和重大决策方案由市委办公室进 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前,须经承办部门承担法规(法制)工作的机 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市政府党组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创新性政策措施、复杂疑难问题等,承办部门应当向省委 和省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第六条 承办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已经征求过市委办公 室意见的,不视为已经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 承办部门向市委报送市委规范性文件稿时,应当提 交发文请示、文件送审稿、征求意见反馈函、相关文件依据和主 要参考资料、上位文件会议审议情况说明、电子文档等。
承办部门向市委报送市委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提交起草说 明、讨论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文件、主要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 市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对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确 保各项决策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 符合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三)是否同中央、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省纪 委机关、中央、省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市委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 并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其原则精神;
(七)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合法合规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承办部门说明情况;
(三)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委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五)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
(六)到有关地方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七)其他方式。
第十条 市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应当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广泛协商,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应当在收到市委规范性文 件稿、市委重大决策方案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合法合规性 审查意见,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不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的,由承办部门提请市委常委 会会议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
(二)相关内容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修改建议与承办部门 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 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
(三)相关内容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且修改建议与承办部 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存在其他复杂疑难问题未能解决的, 报请市委负责同志同意,暂缓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入 送审签批程序,退承办部门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上会说明中、市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在办文送审材料中,应当就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审查档案制度,对市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 策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有关材料,市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齐全、 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